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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
引用本文:
何宗泽.试析国外股东提案权的有关规定及其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4):67-69.
作者姓名:
何宗泽
作者单位: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
摘 要:
一、国外公司法中股东提案权的概念、性质 股东提案权尚未纳入我国公司立法中。但在国外许多国家公司立法中,已规定股东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享有股东提案权。从而强化了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增强了股东大会活力,使股东意愿能够充分反映到股东大会中来。 日本公司法规定,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1%的股份或者300股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6周以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请求将一定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
关 键 词:
公司立法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提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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