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以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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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涛,张颖杰.保险人的缔约过失责任——以新《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为视角[J].广西社会科学,2010(9):7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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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涛 张颖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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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襄樊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湖北,襄樊,44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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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如果是保险人的过失引起,保险人应当只承担退还保险费的义务,但如此一来,往往对投保人不利。大量此类合同无效的根本原因在信息不对称,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合同无效的问题,应给保险人设定提醒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处罚,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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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法》 保险合同 死亡保险 缔约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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