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犯罪空白罪状之不法要素的界定与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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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西警察学院;2.江西警察学院公共安全研究中心;3.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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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生态犯罪空白罪状的不法要素界定和补充,在不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底线的同时,应当将某些不法类型合理地解释进去,以丰富与充实其不法的内涵。在具体的生态犯罪罪名解释时,非刑事法律的规定未必可以直接转化为刑事不法的要素。在罪量要素遴选与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删除主观要素和主体性要素等非客观的要素,将其重新回归到责任要素的体系之中,进而保证罪量要素的自洽性。在具体罪量设定中,刑法应当进一步地周延罪量的范围,统一规定关联犯罪的罪量要素,以增强量刑的协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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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犯罪 空白罪状 不法要素 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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