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并科罚金刑的立法缺陷及改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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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本山.我国并科罚金刑的立法缺陷及改进[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5):6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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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本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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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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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并科的罚金刑是我国罚金刑主要的适用方式。基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为实现并科的罚金刑之功能,罚金刑的适用方式需要立法上的合理建构,罚金刑的数额也需要立法上的合理设置。此外,对于单位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并科罚金刑也应当在立法上进行修改。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刑罚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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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罚金刑 并科 立法缺陷 改进 |
文章编号: | 1003-2134(2007)05-0061-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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