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股东压制救济的公司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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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建伟.再论股东压制救济的公司立法完善[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5):4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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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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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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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制度架构与实现研究”(20ZDA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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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为少数股东提供诸如股权回购、查阅权之诉等单项权利受侵害的救济措施,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也为股东侵害救济提供一般条款。但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面前仍显不足: 一般条款未能对侵害股东复合型利益、合理期待利益等股东压制情形提供兜底性保护机制;诸如司法解散之诉等切断矛盾根源手段尚不能适用。以此次《公司法》修订为契机,可以将“股东压制”的概念引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滥用股东权利”的下位概念,并将“股东压制”导致的公司人合性障碍治理失灵列为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法定情形之一,予以终局性救济。如此,《公司法》第20条“禁止滥用股东权利规则”的内涵得以完善,且股东压制的救济机制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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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东压制 控股股东 禁止股东权利滥用 司法解散 一般条款 |
收稿时间: | 2022-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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