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判例制度及其对大陆地区的借鉴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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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妍,胡远.论台湾判例制度及其对大陆地区的借鉴意义[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8(3):6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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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妍 胡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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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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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台湾地区继承了大理院时期的传统,编纂并公布了大量的判例。判例具有相当大的社会统制作用。判例的材料来源是最高法院各庭及最高行政法院所审理的案件,形成的程序较为严格,对以后审判具有拘束力,均附有"要旨"并且公开。结合台湾地区的判例制度的经验,构建大陆地区判例制度时应注意:改"案例指导制度"为"判例制度";明确赋予判例以拘束力;判例创制主体的唯一确定性;改革判决书的制作方式;完善从判例形成到适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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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台湾 判例制度 大陆地区 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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