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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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左镇,徐彦伟.也谈精神损害赔偿[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19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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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左镇 徐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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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左镇),四平师院马思部(徐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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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在非财产价值上所遭受的损失,其基本内容是造成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正因如此,我国民法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的规定。”本文仅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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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 过错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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