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进入诉讼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可以划分为随机的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两大类型。由于引发的根本原因、牵涉的主体、诉求的内容、诉求的理据以及可能引致的效应等多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所以针对性地因应这两类纠纷的诉讼机制也应该有所区别,才能真正满足有效解决纠纷之需要。在当前我国社会结构严重失衡的背景下,除了个体性纠纷大量涌现之外,系统的结构性纠纷也逐渐增多并部分地成为案件,因此试图以主要适合于化解随机的个体性纠纷的个体性诉讼机制一揽子地应对这两类纠纷,势必无法恰切地化解系统的结构性矛盾。为此,有必要适度调适和完善我国的诉讼机制,从制度设置上为随机的个体性纠纷与系统的结构性纠纷同时预留具有针对性的诉讼疏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