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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归责模式之批判——单独归责模式的提倡
作者姓名:刘方可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背景下行政犯扩张及其适用限缩研究”(19BFX061);湖南省教育厅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罪错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研究”(CX20210552)
摘    要:以极端从属性、限制从属性、最小从属性为理论依据的共犯归责模式本质上遵循的是连带性共同归责思路。由于网络犯罪参与已经从单中心型转化为多中心型,异化现象明显,导致共犯在事实上无法从属于正犯,连带性共同归责已不现实。因此,应当提倡单独归责模式,承认网络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与受助者无关,将研究重心放在提供网络帮助行为本身的非法性、提供帮助者的有责性以及各正犯化罪名本身所保护的法益上。单独归责模式的提出具有刑事政策依据与实质依据,适用该模式不会造成本应以共犯处罚的行为人逃脱处罚,也不会间接扩展共犯的处罚限域,“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竞合条款也不会被架空。

关 键 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  共犯归责模式  单独归责模式  网络共犯异化
收稿时间:202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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