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司法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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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房绍坤 路鹏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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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2.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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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19ZDA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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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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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成员资格 集体所有权 集体自治 司法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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