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伤害案件提起公诉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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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褚玉龙.对轻伤害案件提起公诉之我见[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1,13(11):77-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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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褚玉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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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共忻州地委党校,山西,忻州,03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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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法律规定,轻伤害案件应属自诉案件的范围.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司法部门却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对之提起了公诉.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提起公诉的做法是错误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它严重违背<刑诉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存在严重弊端,即混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影响法制的统一性,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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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伤害案件 自诉 公诉 弊端 |
文章编号: | 1008-6285(2001)11-0077-02 |
修稿时间: | 2001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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