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数据治理法》中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及对我国的启示 |
| |
作者姓名: | 鞠颖 康宁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2021年欧盟《数据治理法》规定了公共部门机构、共享服务提供商、数据利他组织和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等共享主体机制,旨在推进欧盟数据的有效共享和开发利用。就实际意义而言,欧盟数据共享主体能够促进数据的重复利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社会组织利他共享等,但是现存问题也值得深思。在我国《数据安全法》已经生效的大背景下,欧盟数据共享主体的运行逻辑可以在政府部门数据开放职责、经营主体数据处理角色、第三方组织数据媒介功能等方面为我国数据共享主体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
关 键 词: | 欧盟《数据治理法》 数据共享 数据共享主体 《数据安全法》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