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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撤斯的利益调和论
作者姓名:奥立佛  陈彪如
摘    要:本文是讨论利益调和学说在米撤斯思想中的地位,他给“调和”一辞所明白规定或暗示的意义,以及他为表明自由放任资本主义对一切人(或几乎一切人)一致有利而提出的论证的一般性质。但主要是探讨了米撤斯著作中“利益调和”的意义。米撤斯给“利益调和“下的定义是:(一)每个人都从分工和维持文明社会当中获得利益。(二)象社会阶级或民族这样大的集团,不可能靠牺牲其他同样大的集团而得到好处。(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乃是一种自然秩序,因而依据定义,凡是建立、维持或符合这种秩序的行为,都不可能给任何人带来损害。如果有人在这种自然秩序中受到削弱的话,那必然是由于他本身的弱点所致。(四)如果自由放任政策得到贯彻并不发生偏差的话,就没有一个人(或极少数人)能够损人以利己。(五)当幸福总量的计算,只涉及阶级内的个人比较而不同样涉及阶级间的个人比较时,利益调和就算是普遍达到了。(六)如果绝大多数人有着共同的利害得失,那末利益调和也就算是普遍达到了。(七)没有一个人(或权少数人)能够损人以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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