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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方式与公民文化的塑造
引用本文:陈金钊.法律思维方式与公民文化的塑造[J].社会科学研究,2008(1):16-22.
作者姓名:陈金钊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法治精神有两种表现,一是在立场上或方法上的妥协、克制、制约、谦抑,二是在目标和价值追求上的民主、自由、权利、正义等.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法治,思想方法、利益追求和社会存在应是多元的.公民社会对法治建设来说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一种来自民间的团体对公权力的制约.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法治要求人们拥有最低限度的法律思维,以便达至最低的共识.法律对权力的制约程度是由公民文化水平所决定的.因而发展公民文化就成了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公民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法律思维方式.无论是权利的维护还是对权力的限制,都离不开法律思维方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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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4769(2008)01-00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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