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理论的人性根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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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晶晶.罪刑均衡理论的人性根基[J].决策与信息,2011(6):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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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晶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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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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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罪刑均衡或者罪刑相称,是刑事古典学派为了反对封建刑法的恣意、残酷而确立的。罪刑均衡的提出为限制刑罚权的滥用、防止对人权的肆意践踏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并因此获得了广泛的认同,进而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刑事古典学派的罪刑均衡强调刑罚应以犯罪行为及其危害为根据,具有客观性。随着刑事实证学派的发展,罪刑均衡新被赋予了新的内涵,犯罪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征表,刑罚应当与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为根据,因而,实证学派的罪刑均衡有主观性的特征。之所以造成这种不同,是因为各学派是在不同的人性基础上对罪刑均衡展开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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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罪刑均衡 人性 理性人 经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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