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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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铭纲.关于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J].社会科学,198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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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铭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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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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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土地批租,即“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指以租借形式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定期有偿租借给承租者。它是通过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房地产经营的经济活动。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无偿使用土地和无限期使用土地的制度,使土地资源浪费相当严重。而相比之下,土地所有权归英王所有的港英政府则大搞土地的有偿使用,自1970年至1984年,出卖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平均占港英政府年度财政总收入的18.2%,其中1980年至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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