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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之制度选择
引用本文:邓宏光.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之制度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7(4):82-85.
作者姓名:邓宏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专利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中期成果之一。
摘    要: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并都逐渐得以确立。从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以及我国政治经济环境来说,我国有必要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应限于特定产品的销售或许诺销售行为,不宜借鉴《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第(f)款规定,也不应借鉴《欧共体专利公约》第26条第3款规定。

关 键 词:专利间接侵权  共同侵权  规制对象  行为类型
文章编号:1004-3926(2006)04-0082-04
修稿时间:200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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