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原因的比较研究 |
| |
作者姓名: | 曾玉珊 |
| |
作者单位: | 淮海工学院 |
| |
摘 要: | 本文试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内容作一比较研究,指出我国破产法在破产原因规定上的不足,并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议。一、大陆法系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和破产原因的内容大陆法系国家对破产原因的规定采取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将构成破产原因的各种行为作概括规定,并不列举具体行为。概括的方式虽不易把握,但揭示了破产原因的实质,因而更准确、合理。在破产原因的具体表述上,大陆法系各国又有所区别。1.法国立法模式。法国、比利时等法国法系国家,把停止支付作为惟一破产原因。2.德国立法模式。德国、日本等德国法系国家…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