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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学政、教官司法职能探析
作者姓名:姚上怡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清代学政及教官对生员享有特殊司法管辖权。他们可以通过直接审理、参劾、会同地方官审理、将违法生员黜革后交与地方官审理等方式参与此类案件的处置。这种特殊司法管辖权的存在适应了当时形势的客观需要,也是与儒家思想指导下形成的崇尚礼教、追求无讼的治国理念分不开的。

关 键 词:学政  教官  司法  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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