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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
引用本文:刘志坚.再论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要件[J].山东社会科学,2023(8):171-177.
作者姓名:刘志坚
作者单位:安阳工学院商学院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的功能演变研究”(项目编号:19JJD820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违法性是指对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式对权利以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侵害,且无阻却事由。违法性是侵权的本质属性,也是环境侵权的独立构成要件。我国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认定标准经历了从形式违法到实质违法再到一般性实质违法的转变过程。对环境侵权违法性的认定,实证法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形式违法进行认定;实证法未规定适用形式违法认定标准的,依实质违法进行认定。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放射性污染侵权责任以及惩罚性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违法性依据形式违法认定。侵害权利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结果违法进行认定;侵害权利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依行为违法进行认定。除实证法规定超标排放为唯一形式违法情形外,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一法律事实不是环境侵权行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

关 键 词:环境侵权  违法性  形式违法  实质违法  结果违法  行为违法  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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