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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行为之定性——“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评释
作者单位:
;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 要:
对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较大差异,张晓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指引。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如果具有导致车损人伤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的,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则应认定为过失或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不具有侵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则应认定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关 键 词: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
扰乱公共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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