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应成为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 |
| |
引用本文: | 姚锡棠.可行性研究应成为基本建设的法定程序[J].社会科学,1981(2). |
| |
作者姓名: | 姚锡棠 |
| |
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 |
| |
摘 要: | 一、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基建项目的科学基础 我国基本建设战线之所以长期存在着项目多、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经济效果差的严重现象,其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按照基本建设的程序办事,特别是没有在项目确定之前,做好技术经济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现代化工业建设,特别是大型项目建设,技术上要求很高,工程的综合性极强,从资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