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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引用本文:陈真.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1,22(10):168-169.
作者姓名:陈真
作者单位:陈真(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646000)
摘    要: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关 键 词:变更指控罪名  "不告不理"  "程序参与"
文章编号:1004-3926(2001)10-0168-02
修稿时间:2001年8月2日

On Courts' Limited Right of Changing Accus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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