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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
引用本文:陈真. 试论法院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 22(10): 168-169
作者姓名:陈真
作者单位:陈真(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泸州,646000)
摘    要:
关于法院能否直接变更指控的罪名,无论是在司法实践界还是在法理学界,均围绕对"不告不理"原则的不同理解而展开激烈的争论.其实,法院能否变更指控罪名,关键是看是否有违"程序参与"原则,而不在于"不告不理"原则.换言之,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而其"限"就在于"程序参与"原则能否得到切实体现.而且,法院享有建议检察院变更指控罪名权,是消弥法院享有有限变更指控罪名权的"有限"盲区的有效的、合理的途径.

关 键 词:变更指控罪名  "  不告不理"    "  程序参与"  
文章编号:1004-3926(2001)10-0168-02
修稿时间:2001-08-02

On Courts' Limited Right of Changing Accusa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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