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和杜绝案件超审限的几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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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春艳.纠正和杜绝案件超审限的几点建议[J].学术交流,199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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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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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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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公告期间、鉴定时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人民法院之间处理管辖争议期间不计算审限。因此,超了审限就是程序违法,这是严肃问题。几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上下了很大功夫,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案件质量有所提高,不同程度地推进了审判工作的进步。但有的人民法院在解决的力度上还有欠缺,以致案件超审限情况不断发生。因此,仅就纠正和杜绝案件超审限问题谈些粗浅认识。 一、案件超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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