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宪法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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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洪斌.两种宪法概念[J].天府新论,2016(1):5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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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洪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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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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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宪法和法律在根本属性上的区别决定了在宪法学研究中不能简单地复制部门法研究中的实证分析方法。尤其是早期现代的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必然不能只把目光盯在实定的宪法条文上。以学科的“科学性”相标榜,进而把宪法学研究限定为一种解释学或教义学,乃是缺乏勇气的表现。现代国家首先是一种民治政体,现代宪法首先是人民的宪法,而不是专家的宪法。近年来国内围绕宪法学研究的争议,本质上是由于对“何谓宪法”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歧所致。在广义的宪法概念看来,宪法实际上是一种结构性力量,远远超出规范分析意义上狭义的宪法法。在现代共和国家,人民借助宪法同时实现控权和赋权,建立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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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法 宪法 分析实证主义 政治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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