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之困境及对策分析——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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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之困境及对策分析——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为例[J].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4):10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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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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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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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11SB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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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推出型信息公开法律"。它强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突出了主动公开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现行规定来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在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为此,在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之外,还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权利;司法审查时,法院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精神,对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予以适当尊重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终极裁断权的理念,谨慎进行利益衡量,对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无法做出实质判断的情形下,必须严格程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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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 司法审查 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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