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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二次调整的基本理念与规则设计
作者姓名:张旭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宏观调控主体法律责任体系构建研究”(20CFX055);
摘    要:特别纳税二次调整规则的法律属性应定位为拟制性规范,其核心价值在于税权扩张下的反避税效用。具体可以分为事前对激进型转让定价安排的威慑阻吓效用、事中对已认定避税行为的超额利润转回效用、事后对未转回资金实施征税的惩罚效用。中国如果选择设置二次调整规则来打击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行为,那么在规则制定之时就应转入“如何约束纳税调整权”的思考维度,通过整体控制和细节约束对二次调整规则加以设计,真正有效且有度地发挥其反避税效用。整体控制涉及规则制定应获法律授权、应依附于初次调整、应确保拟制交易仅适用于反避税规制;细节约束包括合理确定拟制交易的具体形式、应设置利润转回的替代程序、尽量完善配套的辅助流程。

关 键 词:二次调整  反避税  转让定价  拟制性规范  纳税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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