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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苏永生.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问题研究[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631-639.
作者姓名:苏永生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0BFX073);
摘    要:早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期间,“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破坏生态类犯罪”的环境犯罪分类格局在我国就已初步形成,并在后续立法中得到了坚持与完善。当前,环境犯罪的立法分类存在的不足主要是分类不明确和分类不均衡。前者主要表现为部分环境犯罪的类属不明确,后者主要表现为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过少。为此,应当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为指导从立法上明确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并遵照从第一代环境犯罪到第二代环境犯罪再到第三代环境犯罪的先后顺序排列环境犯罪;同时,应当以刑罚个别化原则和环境法秩序原理为指导将污染环境类犯罪细化为对象污染型犯罪和能量危害型犯罪两类,各类犯罪均由数种具体犯罪组成。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立法分类  生态文明建设  刑罚个别化  环境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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