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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规制研究
作者姓名:谢维雁  陈丹丹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存在无上位法依据、缺乏程序规范、可能妨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使、容易导致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流于形式等问题。但是,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确实能够满足设区的市立法能力不足、事前预防立法权限争议、降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风险等现实需求。“提前介入”既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可考虑通过由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指导性质、确立“提前介入”的被动性原则、限定“提前介入”时间阶段等措施进行规制。

关 键 词:设区的市  地方立法  提前介入  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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