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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规制的证券法方案
引用本文:邢会强.P2P网络借贷规制的证券法方案[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5(3):1-9.
作者姓名:邢会强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
摘    要:我国目前将P2P网络借贷划归为银行监管机构管辖,这是一个望文生义的错误方案。P2P网络借贷产品大部分符合“投资合同”的要件,应属于“证券”,应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管。P2P贷款具有去中介化的性质,属于直接融资而非间接融资,因此,银行监管机构不能对其进行审慎监管。由于P2P网络借贷产品的发行人没有牌照,因此,地方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机构监管。此外,由于银行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大型存款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根据“双峰监管理论”,行为监管与审慎监管是两种性质和风格不同的监管,因此,银行监管机构对P2P网络借贷进行行为监管也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关 键 词:直接融资  证券  P2P网络借贷  投资合同  

A Proposal of Regulating P2P Network Lending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urities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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