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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结社权的实现——中国社会组织立法:培育与监管的平衡
引用本文:马俊军.宪法结社权的实现——中国社会组织立法:培育与监管的平衡[J].理论界,2013(7):89-92.
作者姓名:马俊军
作者单位:广东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
基金项目: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资助项目《广东农村基层民主选举贿选治理机制研多窃阶段性成果.项目号:GD12CMK02.
摘    要:党的十七大首次把社会组织放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高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论述,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我国社会组织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不足,立法的完善要从宪法结社权的实现和禁止权利滥用两项宪法原则出发,处理好有效培育和科学监管的平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宪法结社权  权利滥用禁止  社会组织立法  培育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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