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证无罪”与人的尊严——兼论我国宪法人格尊严权利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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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家平 蒋超 陈焜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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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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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的尊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既是人权的核心,也是宪法追求的最高价值。非经正当途径要求公民自证有罪或无罪实际上是对人格尊严的隐性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会造成了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与宪法保障人的尊严精神相悖。把人的尊严确立为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是对公民人格尊严进行保护和救济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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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证无罪 人的尊严 人格尊严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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