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解释应坚持“区别说”——从“诗歌遗嘱”案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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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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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石油大学文法学院,四川成都610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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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得到西南石油大学2010年校级课题“遗嘱与遗嘱解释专题研究”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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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嘱往往需要解释,在西方关于遗嘱解释先后有“暗示说”和“区别说”两种理论,它们对待遗嘱解释的观点差别甚大,我国目前关于遗嘱解释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继承法上也只字未提。而司法实务中却大量存在着对遗嘱的解释,且多持暗示说,以致狭义地解释遗嘱或否定遗嘱效力的情况颇多。鉴于此,文中以颇具典型意义的“诗歌遗嘱”案为例进行考察,通过分析,认为凡审理此类案件应坚持遗嘱解释中的“区别说”理论,以尊重遗嘱人遗愿,充分体现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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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嘱解释 遗嘱效力 区别说 暗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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