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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引用本文:史浩明.完善诉讼时效制度三论[J].广西社会科学,2003(3):92-94.
作者姓名:史浩明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21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
摘    要: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在诉讼时效的援用上,应摒弃职权主义而采用当事人主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上,应注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延长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并重新调整适用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在诉讼时效的客体上,应规定为请求权,并明确列举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类型。

关 键 词:诉讼时效  援用  期间  客体
文章编号:1004-6917(2003)03-0092-03
修稿时间:2002年10月18

Discussions about How to Perfect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Lawsuit Effectiveness for a Given Period of Tim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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