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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权可诉性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姓名:袁立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摘    要:传统主流理论认为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但当前社会权可诉性在国际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逐渐获得承认。社会权可诉性有其坚实的法理基础,社会权以保障人的尊严为基本逻辑起点,而人的尊严是基本权利的核心,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理念,社会权本身蕴涵着救济的必要性与正当性。然而社会权需要国家雄厚财政的支撑,所以社会权可诉性存在"限度"问题,即社会权可诉到什么程度,其衡量标准是"国家最低核心义务"和"基本生活水准",这个标准在现代科学技术条件下,是可以量化的。有社会权权利主体,必然有义务主体的存在,传统理论认为社会权义务主体仅限于国家,然而随着公共治理的兴起,权力多元化,非国家行为体承担起社会权的义务,且社会权国家中心责任有向非国家行为体转移的趋势。

关 键 词:社会权  可诉性  最低生活水准  最低核心义务  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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