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责任——从“药儿园”事件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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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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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教育机构对在其场所内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其三,学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育机构的归责原则。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主要分为直接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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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机构 安全保障义务 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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