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安民立政法为先——读史札记
引用本文:韩丰聚.安民立政法为先——读史札记[J].河北学刊,1982(4).
作者姓名:韩丰聚
摘    要:自有阶级社会以来,历代统治者都把制定和实施法律看作不可须臾离开的宝贝。在《旧唐书·刑法志》中,就将法律视为“安民立政,莫此为先”的大事。因此,每当统治阶级建国以后,无不迅速制定本朝律令,抓紧恢复法律秩序。 早在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就曾制定过一些法律。据说周穆王时就制定了五刑三千条。战国初期,各诸侯国的地主阶级刚从奴隶主阶级手中夺取政权后,也都纷纷制定和颁布法律。魏相李悝还曾“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唐律疏议·进律疏表》)。商鞅变法,又把《法经》搬到秦国施行并加以发展。秦始皇统一六国后,进一步在全国范围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