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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物权流转——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作者姓名:宫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争论最多的莫过于第七条,此条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按份共有.此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和社会常理,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首先对该条解释适用的小前提进行分析,依据现行法推导婚房的物权流转过程与结果,进而检讨《昏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合法性问题.

关 键 词:物权流转  婚姻法解释三  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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