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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国家豁免立法中的初审法院——由“中铁刚果(金)案”谈起
引用本文:李华成.论中国国家豁免立法中的初审法院——由“中铁刚果(金)案”谈起[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0(3):1-5.
作者姓名:李华成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政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0/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国家豁免法立法问题研究”(10JJD8200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铁刚果(金)案经香港两级法院历时三年四次审理,最终于2011年9月8日尘埃落定,香港终审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结果,刚果(金)具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其在香港免于偿还欠款。对任何国家而言,涉及外国国家之诉通常十分复杂,其影响力远大于普通的涉外民商事争议。涉外国国家案件的重要性决定其应当由较高级别法院进行初审,在我国,中级人民法院因其法官自身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和涉外审判经验欠缺等原因决定其不适宜作为初审管辖法院,最高院现有的受案规模及其主要职能和两审制的司法原则也决定其不应成为初审法院,中国在国家豁免立法时应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外国国家案件进行初审管辖。

关 键 词:外国国家案件  豁免法  级别管辖制度  初审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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