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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视野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引用本文:王琪.经济学视野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J].湖南社会科学,2006(2):66-68.
作者姓名:王琪
作者单位:湖南女子大学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一个制度的设立应讲究社会成本的最小化,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法律才是最适当的法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认为由于该制度实施须以“过错”为条件,又由于“过错”行为的举证问题是一个天生的难题,无过错方的损害难以填补,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社会成本太高。应改变思路,着眼于对婚姻中潜在的过错人行为的预防上。我国婚姻法应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离婚扶养给付制度,给婚姻中潜在过错人一个价格,通过这个价格,让潜在的过错人产生进行预防重婚、通奸等过错行为的激励。

关 键 词: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  诉讼成本  司法成本  社会成本
文章编号:1009-5675(2006)02-066-03

Economics Vision of Divorce Damages System
Wang Qi.Economics Vision of Divorce Damages System[J].Hunan Social Sciences,2006(2):66-68.
Authors:Wang Qi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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