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个税汇算清缴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则适用
引用本文:侯卓,吴东蔚.个税汇算清缴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则适用[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23(3):84-90.
作者姓名:侯卓  吴东蔚
作者单位: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项目编号:21FFXB020);;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财政事权划分的法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9SFB3045);
摘    要: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了征税模式,对4项勤劳所得综合计征个税,凸显汇算清缴的重要地位。综合所得纳税义务的发生呈分阶段特质:纳税年度内发生应税收入时预扣预缴债务成立,年度终了时综合所得抽象纳税义务成立并与预扣预缴债务抵销,经历汇算清缴后综合所得具体纳税义务方才发生。因此,汇算清缴是旨在为补税、退税提供依据的行政确认程序。由该定性出发,可指引实践中3个方面争议的解决: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无需汇算清缴系为稽征便利而设定灰色区间,其豁免的是申报义务;因扣缴义务人过错导致遗漏申报时,其应承担补偿性与惩罚性责任,纳税人一般仅承担补偿性责任;因纳税人过错导致遗漏申报时,须分情形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和第64条,不宜一概认定为逃税。

关 键 词:预扣预缴  汇算清缴  抽象纳税义务  具体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