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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
引用本文:刘运熙.浅论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改造[J].山东社会科学,2004(7):61-64.
作者姓名:刘运熙
作者单位:商丘师范学院,河南商丘,476000
摘    要:再审程序作为一种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救济程序 ,其对错误裁判的纠正是以破坏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代价的 ,这就决定了对再审程序的启动必须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再审程序存在制度性缺陷 ,应从宏观上完善我国的再审程序。

关 键 词:再审程序  既判力  缺陷  重构  再审之诉  检察监督
文章编号:1003-4145[2004]07-0061-04
修稿时间:2004年2月21日

The Superficial Discussion of the Reformation of Chinese Civil Re -judgment System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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