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的地位——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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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袁.论经济法的地位——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6):674-6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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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 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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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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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经济学上借鉴而来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理论在论证经济法的产生方面存在局限性,也无法有效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政府经济职能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源,政府将那些被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上升为法律的形式,从而形成经济法.民商法为经济法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微观基础,而行政法则确保依据经济法履行经济职能的政府能够合法行使职权.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而未认识到这一点的原因往往是彼此未能深入了解对方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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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政府经济职能 地位 |
收稿时间: | 2012/5/10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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