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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的权利属性、法理构造及可行能力评估
引用本文:苏玉菊.医疗保健的权利属性、法理构造及可行能力评估[J].东岳论丛,2024(2):184-190.
作者姓名:苏玉菊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民卫生健康治理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20&ZD187);;2023年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同一健康’治理范式研究”(项目编号:2023BFX005);
摘    要:医疗保健是维持人的正常生物功能的特殊社会产品,获得医疗保健是公民的一项积极权利,具有丰富的法理基础。医疗保健的规范保护,一方面应借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通过在医疗保健领域的具体阐释,构建具有合理性差别原则的医疗保健公正理论,这也为医疗保健权利提供了正当性证成。另一方面应诉诸人的尊严和公共理性,为医疗保健公正理论提供实质理由,主要借助可行能力理论为医疗保健公正提供评估标准与行动方案。我国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利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国家既要在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与医疗保健公正理论指引下,建构公正的医疗保健制度体系,也应在可行能力理论指引下,致力于消除医疗保健中的不公正。

关 键 词:医疗保健  人的尊严  正义理论  罗尔斯  可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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