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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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立新 王玲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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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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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院审理信用卡冒用损害赔偿纠纷时,对持卡人与发卡行约定的冒用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损害赔偿的分担,均有不同认定。根据持卡人、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三者形成的法律关系,以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效力的规则认定冒用损失的承担,同时考虑各主体对冒用风险的防范能力,做出特殊情形下的政策考虑。根据发卡行与持卡人订立合同时的地位,应认定责任转嫁的格式条款无效。特约商户履行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约定,处于履行辅助人地位,对未尽刷卡审核义务造成的冒用损失,应由发卡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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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卡 冒用 清偿 给付效力 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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