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两岸四地相互间签订的三项经贸合作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原则和章程规制的其成员之间分别成立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两岸四地尚未形成一个整体的、制度化的经济一体化区域。世贸组织是近现代的国家法与国际法相伴结构发展到20世纪中期的产物,在应对20世纪后半期以来经济社会全球化对法律的需求方面有所局限。超国家法是现代法制的新现象,欧盟的成功运作和不断扩展是这种新法律模式生命力的最好验证。两岸四地经贸合作的深化,特别是经贸之外其他领域合作的拓展与深入,以及对全面一体化前景的努力,须以法律模式的全新探索和求证为必备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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