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重构 |
| |
引用本文: | 夏金莲.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重构[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36-44. |
| |
作者姓名: | 夏金莲 |
| |
作者单位: | 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疏漏,尤其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面,采集范围不明确、采集程序可操作性弱、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重构,应当坚持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同时有选择性地借鉴他国有益成果。采集范围的确定宜采"简要定义+肯定列举+否定列举"的模式;在明确采集范围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征信机构直接采集信息的权利;为确保信息主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应当否定征信机构违法采集到的信息的效力,明确征信机构违法采集时信息主体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范围。
|
关 键 词: | 征信体系 个人信用信息 信息主体 征信机构 比例原则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