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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重构
引用本文:夏金莲.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重构[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0(3):36-44.
作者姓名:夏金莲
作者单位: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疏漏,尤其在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面,采集范围不明确、采集程序可操作性弱、信息主体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亟待解决。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制度的重构,应当坚持以比例原则为指导,同时有选择性地借鉴他国有益成果。采集范围的确定宜采"简要定义+肯定列举+否定列举"的模式;在明确采集范围的前提下应当赋予征信机构直接采集信息的权利;为确保信息主体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应当否定征信机构违法采集到的信息的效力,明确征信机构违法采集时信息主体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 键 词:征信体系  个人信用信息  信息主体  征信机构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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