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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知的价值之维
引用本文:阎朝秀.司法认知的价值之维[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27(6):182-185.
作者姓名:阎朝秀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摘    要:有些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依职权直接确定为真实,这就是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弱甚至超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划清法官的职权范围,理清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界限,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凸现。司法认知的主要现实意义是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扬长避短。

关 键 词:司法认知  证明责任  效率  诉讼模式  价值之维
文章编号:1004-3926(2006)06-0182-04
修稿时间:200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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