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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因职工过错拒付经济补偿金
引用本文:陈朝杰,郑英海.单位不能因职工过错拒付经济补偿金[J].人才瞭望,2006(7):102-102.
作者姓名:陈朝杰  郑英海
作者单位: 
摘    要:案情简介 陈某,女,41岁,某县商业银行储蓄所会计,系该银行的省编在职职工,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18年。2003年2月9日下午,陈某与王某在本储蓄所值班时。客户张某将捡到的一张5000元活期存单(该县农村信用社存单)交给王某查看.王某认为存单可能已挂失,张某遂将该存单撕为两半扔于柜台上离去。后来,陈某与王某商议,将该存单粘合后让一商户刘某假冒储户将5000元取出,三人私分,陈某分得2000元。事发后,陈某于2003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因涉嫌侵占犯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 键 词:在职职工  经济补偿金  单位  农村信用社  连续工作  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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