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能因职工过错拒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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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朝杰,郑英海.单位不能因职工过错拒付经济补偿金[J].人才瞭望,2006(7):10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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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朝杰 郑英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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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
陈某,女,41岁,某县商业银行储蓄所会计,系该银行的省编在职职工,在本单位已连续工作18年。2003年2月9日下午,陈某与王某在本储蓄所值班时。客户张某将捡到的一张5000元活期存单(该县农村信用社存单)交给王某查看.王某认为存单可能已挂失,张某遂将该存单撕为两半扔于柜台上离去。后来,陈某与王某商议,将该存单粘合后让一商户刘某假冒储户将5000元取出,三人私分,陈某分得2000元。事发后,陈某于2003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因涉嫌侵占犯罪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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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在职职工 经济补偿金 单位 农村信用社 连续工作 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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